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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体育app登录:制药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oc

更新时间:2023-11-03 20:38:23   来源:欧宝官网体育app 作者:欧宝体育官网张信哲   

  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8?-2008,自2008?-08-01起实施?)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Mixin?g/Compo?undin?g and formu?latio?n categ?ory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和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自然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药工?业生产的基本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技术?的特点,规定了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公司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稳步的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生产的基本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 年4 月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 年8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建?成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通过混合、加工和配制?,将药物活性?成分制成兽?药的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不适?用于中成药?制药企业。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的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公司?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有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筑设计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 6920—1986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7478—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GB 7479—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 7481—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 7488—1987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GB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894?—19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 13193?—1991 水质 总有机碳(TOC)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线 水质 急性毒性的?测定 发光细菌法? HJ/T 71—2001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 号) 《环境监视测定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混装制剂类?制药指用药?物活性成分?和辅料通过?混合、加工和配制?,形成各种剂?型药物的过?程。 3.2 现有企业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混装制剂类?制药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3.3 新建企业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 3.4 排水量指生?产设施或企?业排出的、没有使用功?能的污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污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排污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污水?等)。 3.5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污水?排放量上限?值。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排放限值 4.1.1 现有企业自?2009 年1月1日?起至201?0 年6 月30 日执行表1?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现有企业自?2010 年7 月1 日起执行表?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 新建企业自?2008 年8 月1 日起执行表?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为mg?/L(pH 值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 值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悬浮物 50 3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0 4 化学需氧量?(CODcr?) 80 5 氨氮(以N计) 15 6 总氮(以N计) 30 7 总磷(以P计) 1.0 8 总有机碳 30 9 急性毒性(HgCl2? 毒性当量) 0.07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3?00 m3/t 产品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为mg?/L(pH 值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 值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悬浮物 30 3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15 4 化学需氧量?(CODcr?) 60 5 氨氮(以N计) 10 6 总氮(以N计) 20 7 总磷(以P计) 0.5 8 总有机碳 20 9 急性毒性(HgCl2? 毒性当量) 0.07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3?00m3/t产品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4.1.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的方法的?地区,应严控?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现有和新建?企业执行表?3 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3 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为mg?/L(pH 值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值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悬浮物 10 3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10 4 化学需氧量?(CODcr?) 50 5 氨氮(以N计) 5 6 总氮(以N计) 15 7 总磷(以P计) 0.5 8 总有机碳 15 9 急性毒性(HgCl2?毒性当量) 0.07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3?00 m3/t 产品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4.2.1 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应按污染物?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4.2.2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1)式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C基—— 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每升(mg/L); Q总—— 排水总量,单位为立方?米(m3); Y i —— 某产品产量?,单位为吨(t); Qi基—— 某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吨(m3/t); C实 —— 实测水污染?物浓度,单位为毫克?每升(mg/L)。 若Q总与Σ?(Yi·Qi基)的比值小于?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对企业排放?废水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做?,有废水净化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排污?口标志。 5.2 新建企业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各地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5.3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相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4 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5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 所列的方法?标准。 5.6 企业须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视测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表4 水污染物项?目分析方法? 序号 污染物项目? 分析方法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1 pH 值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6920—86 2 悬浮物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901?—89 3 五日生化需?氧量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GB 7488—87 4 化学需氧量?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 11914?—89 5 氨氮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水质 铵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GB 7478—87 GB 7479—1987 GB 7481—1987 HJ/T 195—2005 6 总氮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GB 11894?—89 HJ/T 199—2005 7 总磷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893?—89 8 总有机碳 水质 总有机碳(TOC)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GB 13193?—91 HJ/T 71—2001 9 急性毒性 水质 急性毒性的?测定 发光细菌法? GB/T 15441?—1995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做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现企业?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本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6?-2008,自2008?-08-01起实施?)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Chine?se tradi?tiona?l medic?ine categ?ory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和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自然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药工?业生产的基本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中药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技术的特?点,规定了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稳步的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中药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趋势?,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中药类制药?工业公司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中药类制药?工业公司的?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中药协?会、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4月?2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中药类制?药工业公司?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中药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以药用植?物和药用动?物为主要原?料,依照国家药?典,生产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各种剂型产?品的制药工?业企业。藏药、蒙药等民族?传统医药制?药工业公司?以及与中药?类药物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当中药类制?药工业公司?提取某种特?定药物成分?时,应执行提取?类制药工业?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行为。新设立的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汞、总砷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筑设计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 6920—1986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7468—198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78—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GB 7479—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 7481—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 7485—1987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 7486—1987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一部分 总氰化物 GB 7488—1987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GB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894?—19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903?—1989 水质 色度的测定? GB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 13193?—1991 水质 总有机碳(TOC)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线 水质 急性毒性的?测定 发光细菌法? GB/T 16488?—1996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HJ/T 71—2001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视测定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中药制药指?以药用植物?和药用动物?为主要的组成原材料?,依照国家药?典,生产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各种剂型产?品的过程。 3.2 现有企业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中药类制药?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3.3 新建企业3?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中药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 3.4 排水量指生?产设施或企?业排放到企?业法定边界?外的废水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废水等?)。 3.5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污水?排放量上限?值。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排放限值 4.1.1 现有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现有企业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表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 新建企业自?2008年?8月1日起?起执行表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pH 值、色度除外) 序号 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 值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色度(稀释倍数) 80 3 悬浮物 7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30 5 化学需氧量?(CODcr?) 130 6 动植物油 10 7 氨氮(以N计) 10 8 总氮(以N计) 3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9 总磷(以P计) 1.0 10 总有机碳 30 11 总氰化物 0.5 12 总汞 0.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3 总砷 0.5 14 急性毒性(HgCl2?毒性当量) 0.07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3?00m3/t 产品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pH 值、色度除外) 序号 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 值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色度(稀释倍数) 50 3 悬浮物 5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0 5 化学需氧量?(CODcr?) 100 6 动植物油 5 7 氨氮(以N计) 8 8 总氮(以N计) 20 9 总磷(以P计) 0.5 10 总有机碳 25 11 总氰化物 0.5 12 总汞 0.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3 总砷 0.5 14 急性毒性(HgCl2?毒性当量) 0.07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3?00m3/t 产品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4.1.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的方法的?地区,应严控?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中药类制?药工业现有?和新建企业?执行表3 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3 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L(pH值、色度除外) 序号 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 值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色度(稀释倍数) 30 3 悬浮物 15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15 5 化学需氧量?(CODcr?) 50 6 动植物油 5 7 氨氮(以N计) 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8 总氮(以N计) 15 9 总磷(以P计) 0.5 10 总有机碳 20 11 总氰化物 0.3 12 总汞 0.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3 总砷 0.1 14 急性毒性(HgCl2?毒性当量) 0.07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3?00m3/t产品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4.2 基准水量排?放浓度换算? 4.2.1 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应按污染物?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4.2.2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类别的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1)式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式中: C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每升(mg/L); Q总——排水总量,单位为立方?米(m3); Yi——某产品产量?,单位为吨(t); Qi基——某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吨(m3/t); C实——实测水污染?物浓度,单位为毫克?每升(mg/L); 若Q总与Σ?(Yi·Qi基)的比值小于?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对企业排放?废水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做?,有废水净化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排污?口标志。 5.2 新建企业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各地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5.3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相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4 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5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 所列的方法?标准。 5.6 企业须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视测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表4 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分?析方法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测定方法名?称 标准编号 1 pH 值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 6920—1986 2 色度 水质色度的测定? GB 11903?—1989 3 悬浮物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 11901?—1989 4 五日生化需?氧量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 7488—1987 5 化学需氧量?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 11914?—1989 6 动植物油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 GB/T 16488?—1996 7 氨氮 水质铵的测定蒸镏和滴定?法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GB 7478—1987 GB 7479—1987 GB 7481—1987 HJ/T 195—2005 8 总氮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 11894?—89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9 总磷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893?—89 10 总有机碳 水质总有机碳(TOC)的测定非色散红外?线 水质总有机碳的?测定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T 71—2001 11 总氰化物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一部分总氰化物 GB 7486—87 12 总汞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68—87 13 总砷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 7485—87 14 急性毒性 水质急性毒性的?测定发光细菌法? GB/T 15441?—1995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做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现企业?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本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4?-2008,自2008?-08-01起实施?) Disch?arge stand?ards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Chemi?cal synth?esis produ?cts categ?ory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和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自然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药工?业生产的基本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技术?的特点,规定了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化学?合成类制药?生产企业水?污染的防治?和管理。 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稳步的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生产的基本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 年4 月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 年8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本标准也适?用于专供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工?厂(如精细化工?厂)。与化学合成?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行为。新设立的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公司?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镉、烷基汞、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总汞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筑设计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6920—1986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7467—1987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7468—1987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72—1987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74—1987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GB7475—1987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78—1987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7479—1987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7481—1987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7485—1987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7486—1987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一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 GB7488—1987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7490—1987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11889?—1989水质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11893?—1989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11894?—1989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11901?—1989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11903?—1989水质色度的测定? GB11910?—1989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11912?—1989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11914?—198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13193?—1991水质总有机碳(TOC)的测定非色散红外?线水质硝基苯、硝基甲苯、硝基氯苯、二硝基甲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14204?—1993水质烷基汞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5441?—1995水质急性毒性的?测定发光细菌法? GB/T16489?—1996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17130?—1997水质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 GB/T17133?—1997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直接显色分?光光度法 HJ/T70—2001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氯气校正法? HJ/T71—2001水质总有机碳的?测定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T132—2003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 HJ/T195—2005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199—2005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视测定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化学合成类?制药采用一?个化学反应?或者一系列?化学反应生?产药物活性?成分的过程?。 3.2 现有企业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化学合成类?制药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3.3 新建企业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 3.4 排水量指生?产设施或企?业排放到企?业法定边界?外的废水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废水等?)。 3.5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污水?排放量上限?值。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排放限值 4.1.1 现有企业自?2009 年1 月1 日起至20?10 年6 月30 日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现有企业自?2010 年7 月1 日起执行表?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 新建企业自?2008 年8 月1 日起执行表?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为mg?/L(pH值、色度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值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色度(稀释倍数) 50 3 悬浮物 7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40(35) 5 化学需氧量?(CODcr?) 200(180) 6 氨氮(以N计) 40(30) 7 总氮 50(40) 8 总磷 2.0 9 总有机碳 60(50) 10 急性毒性(HgCl2?毒性当量计?) 0.07 11 总铜 0.5 12 挥发酚 0.5 13 硫化物 1.0 14 硝基苯类 2.0 15 苯胺类 2.0 16 二氯甲烷 0.3 17 总锌 0.5 18 总氰化物 0.5 19 总汞 0.05 20 烷基汞 不得检出*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1 总镉 0.1 22 六价铬 0.5 23 总砷 0.5 24 总铅 1.0 25 总镍 1.0 * 烷基汞检出?限:10 ng/L 注:括号内排放?限值适用于?同时生产化?学合成类原?料药和混装?制剂的生产?企业。 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为mg?/L(pH值、色度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值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色度 50 3 悬浮物 5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5(20) 5 化学需氧量?(CODcr?) 120(100) 6 氨氮(以N计) 25(20) 7 总氮 35(30) 8 总磷 1.0 9 总有机碳 35(30) 10 急性毒性(HgCl2?毒性当量) 0.07 11 总铜 0.5 12 挥发酚 0.5 13 硫化物 1.0 14 硝基苯类 2.0 15 苯胺类 2.0 16 二氯甲烷 0.3 17 总锌 0.5 18 总氰化物 0.5 19 总汞 0.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0 烷基汞 不得检出* 21 总镉 0.1 22 六价铬 0.5 23 总砷 0.5 24 总铅 1.0 25 总镍 1.0 * 烷基汞检出?限:10 ng/L 注:括号内排放?限值适用于?同时生产化?学合成类原?料药和混装?制剂的生产?企业。 4.1.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的方法的?地区,应严控?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现有和新建?企业执行表?3 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为mg?/L(pH值、色度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值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色度 30 3 悬浮物 1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10 5 化学需氧量?(CODcr?) 50 6 氨氮(以N计) 5 7 总氮(以N计) 15 8 总磷(以P计) 0.5 9 总有机碳 15 10 急性毒性(HgCl2?毒性当量) 0.07 11 总铜 0.5 12 挥发酚 0.5 13 硫化物 1.0 14 硝基苯类 2.0 15 苯胺类 1.0 16 二氯甲烷 0.2 17 总锌 0.5 18 总氰化物 不得检出1?) 19 总汞 0.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0 烷基汞 不得检出2?) 21 总镉 0.1 22 六价铬 0.3 23 总砷 0.3 24 总铅 1.0 25 总镍 1.0 1)总氰化物检?出限:0.25mg/L。 2)烷基汞检出?限:10 ng/L。 4.2 基准水量排?放浓度换算? 4.2.1 生产不一样类?别的化学合?成类制药产?品,其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见表4。 4.2.2 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应按污染物?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4.2.3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1)式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式中: C基 —— 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每升(mg/L); Q总—— 排水总量,单位为立方?米(m3); Y i —— 某产品产量?,单位为吨(t); Qi基—— 某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吨(m3/t); C实 —— 实测水污染?物浓度,单位为毫克?每升(mg/L); 若Q总 与Σ(Yi·Qi基)的比值小于?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表4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为m3?/t产品 序号 药物种类 代表性药物?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1 神经系统类? 安乃近 88 阿司匹林 30 248 布洛芬 120 2 抗微生物感?染类 氯霉素 1000 磺胺嘧啶 280 呋喃唑酮 2400 阿莫西林 240 头孢拉定 1200 3 呼吸系统类? 愈创木酚甘?油醚 45 4 心血管系统?类 辛伐他汀 240 5 激素及影响?内分泌类 氢化可的松? 4500 6 维生素类 维生素E 45 维生素B1? 3400 7 氨基酸类 甘氨酸 401 8 其他类 盐酸赛庚啶? 1894 注: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对企业排放?废水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做?,有废水净化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排污?口标志。 5.2 新建企业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各地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5.3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相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4 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5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5 所列的方法?标准。 5.6 企业须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视测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表5 水污染物项?目分析方法? 序号 污染物项目? 分析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 1 pH值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692?0—1986 2 色度 水质色度的测定? GB119?03—1989 3 悬浮物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119?01—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119?14—1989 4 化学需氧量? 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氯气校正法? HJ/T70—2001 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 HJ/T132—2003 5 五日生化需?氧量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748?8—1987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118?94—1989 6 总氮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199—2005 7 总磷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118?93—1989 8 氨氮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747?9—1987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748?1—1987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747?8—1987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195—2005 9 总有机碳 水质总有机碳(TOC)的测定非色?散红外线 水质总有机碳的?测定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T71—2001 10 急性毒性 水质急性毒性的?测定发光细菌法? GB/T1544?1—1995 11 总汞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6?8—87 12 总镉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7?5—87 13 烷基汞 水质烷基汞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142?04—93 14 六价铬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746?7—87 15 总砷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748?5—87 16 总铅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7?5—87 17 总镍 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119?10—89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119?12—89 18 总铜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7?5—87 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GB747?4—87 19 总锌 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7?2—87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7?5—87 20 总氰化物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一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 GB748?6—87 21 挥发酚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749?0—87 22 硫化物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1648?9—1996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直接显色分?光光度法 GB/T1713?3—1997 23 硝基苯类 水质硝基苯、硝基甲苯、硝基氯苯、二硝基甲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131?94—91 24 苯胺类 水质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118?89—89 25 二氯甲烷 水质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 GB/T1713?0—1997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做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现企业?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本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7?-2008,自2008?-08-01起实施?) Disch?arge stand?ards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Bio-pharm?aceut?ical categ?ory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和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自然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药工?业生产的基本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技术?的特点,规定了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生物?工程类制药?生产企业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稳步的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生产的基本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附录?A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单位: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市生物?医药行业协?会、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 年4 月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 年8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现代?生物技术方?法(主要是基因?工程技术等?)制备作为治?疗、诊断等用途?的多肽和蛋?白质类药物?、疫苗等药品?的企业。本标准不适?用于利用传?统微生物发?酵技术制备?抗生素、维生素等药?物的生产企?业。生物工程类?制药的研发?机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利用相似生?物工程技术?制备兽用药?物的企业的?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的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公司?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有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筑设计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 6920—1986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7478—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GB 7479—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 7481—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 7488—1987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GB 7490—1987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蒸馏后用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894?—19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 11897?—1989 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 GB 11898?—1989 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 GB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903?—1989 水质 色度的测定? GB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 13193?—1991 水质 总有机碳(TOC)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线 水质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5441?—1995 水质 急性毒性的?测定 发光细菌法? GB/T 16488?—1996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HJ/T 71— 2001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47- 2007 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和?滤膜法 GB/T 16488?-1996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视测定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物工程类?制药指利用?微生物、寄生虫、动物毒素、生物组织等?,采用现代生?物技术方法?(主要是基因?工程技术等?)进行生产,作为治疗、诊断等用途?的多肽和蛋?白质类药物?、疫苗等药品?的过程,包括基因工?程药物、基因工程疫?苗、克隆工程制?备药物等。 3.2 现有企业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生物工程类?制药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3.3 新建企业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 3.4 排水量指生?产设施或企?业排放到企?业法定边界?外的废水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废水等?)。 3.5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污水?排放量上限?值。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 排放限值4?.1.1 现有企业自?2009 年1 月1 日起至20?10 年6 月30 日执行表1?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现有企业自?2010 年7 月1 日起执行表?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 新建企业自?2008 年8 月1 日起执行表?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为mg?/L(pH值、色度、粪大肠菌群?数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监控位置 1 pH 值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色度(稀释倍数) 80 3 悬浮物 7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30 5 化学需氧量?(CODcr?) 100 6 动植物油 10 7 挥发酚 0.5 8 氨氮(以N计) 15 9 总 氮 50 10 总 磷 1.0 11 甲醛 2.0 12 乙腈 3.0 13 总余氯(以Cl 计) 0.5 14 粪大肠菌群?数1)(MPN/L) 500 15 总有机碳 30 16 急性毒性(HgCl2?毒性当量) 0.07 注1):消毒指示微?生物指标。 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为mg?/L(除pH值、色度、粪大肠菌群?数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监控位置 1 pH 值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色度(稀释倍数) 50 3 悬浮物 5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0 5 化学需氧量?(CODcr?) 80 6 动植物油 5 7 挥发酚 0.5 8 氨氮(以N计) 10 9 总 氮 30 10 总 磷 0.5 11 甲醛 2.0 12 乙腈 3.0 13 总余氯(以Cl 计) 0.5 14 粪大肠菌群?数1)(MPN/L) 500 15 总有机碳(TOC) 30 16 急性毒性(HgCl2?毒性当量) 0.07 注1):消毒指示微?生物指标。 4.1.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的方法的?地区,应严控?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现有和新建?企业执行表?3 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为mg?/L(除pH值、色度、粪大肠菌群?数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 值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色度(稀释倍数) 30 3 悬浮物 1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10 5 化学需氧量?(CODcr?) 50 6 动植物油 1.0 7 挥发酚 0.5 8 氨氮(以N计) 5 9 总 氮 15 10 总 磷 0.5 11 甲醛 1.0 12 乙腈 2.0 13 总余氯(以Cl 计) 0.5 14 粪大肠菌群?数1)(MPN/L) 100 15 总有机碳(TOC) 15 16 急性毒性(HgCl2? 毒性当量) 0.07 注1):消毒指示微?生物指标。 4.2 基准水量排?放浓度换算? 4.2.1 生产不一样类?别的生物工?程类制药产?品,其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见表4。 表4 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企?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为m3?/kg 产品 序号 药物种类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排水量计量?位置 1 细胞因子1?、生长因子、人生长激素? 8000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2 制疗性酶2? 200 3 基因工程疫?苗 250 4 其他类 80 注 1:细胞因子主?要指干扰素?类、白介素类、肿瘤坏死因?子及相类似?药物 2:治疗性酶主?要指重组溶?栓剂、重组抗凝剂?、重组抗凝血?酶、治疗用酶及?相类似药物? 4.2.2 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 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应按污染物?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4.2.3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1)式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式(1)中: C基 —— 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每升(mg/L); Q总—— 排水总量,单位为立方?米(m3); Y i —— 某产品产量?,单位为吨(t); Qi基—— 某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吨(m3/t); C实 —— 实测水污染?物浓度,单位为毫克?每升(mg/L); 若Q总 与Σ(Yi·Qi基)的比值小于?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4.3 其他控制要?求 涉及生物安?全性的废水?、废液等须进?行灭活灭菌?后才能进入?相应的收集?处理系统。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对企业排放?废水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做?,有废水净化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排污?口标志。 5.2 新建企业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各地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5.3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相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4 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5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6 所列的方法?标准。 5.6 企业须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视测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表5 水污染物项?目分析方法? 序号 污染物项目? 分析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来源 1 pH 值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 6920—86 2 色度 水质色度的测定? GB 11903?—89 3 悬浮物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 11901?—89 4 五日生化需?氧量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 7488—87 5 化学需氧量?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 11914?—89 6 动植物油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 GB/T 16488?-1996 7 挥发酚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用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 7490—1987 8 氨氮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 7478—1987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 7479—1987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 7481—1987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5—2005 9 总氮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 11894?—89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10 总磷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893?—1989 11 甲醛 水质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 13197?—1991 12 乙腈 吹脱捕集气?相色谱法 附录A 13 总余氯 水质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 GB 11897?—89 水质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 GB 11898?—89 14 粪大肠菌群?数 水质粪大肠菌群?的测定多管发酵和?滤膜法 HJ/T 347-2007 15 总有机碳 水质总有机碳(TOC)的测定非色散红外?线 水质总有机碳的?测定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T 71—2001 16 急性毒性 水质急性毒性的?测定发光细菌法? GB/T 15441?—1995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做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现企业?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本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乙腈的测定? 吹脱捕集气?相色谱法(P&T-GC-FID) A.1 方法原理 通过吹脱管?用氮气( 或氦气) 将水样中的?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Com?pound?s—VOCs)连续吹脱出?来,通过气流带?入并吸附于?捕集管中,将水样中的?VOCs 全部吹脱出?来以后,停止对水样?的吹脱并迅?速加热捕集?管,将捕集管中?的VOCs? 热吹脱附出?来,进入气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采用在线冷?柱头进样,使热脱附的?VOCs 冷凝浓缩,然后快速加?热进样。 A.2 干扰及消除? 用P&T-GC-FID 法测定水中?挥发性有机?物时,水样中的半?挥发性有机?物不会干扰?分析测定。 A.3 方法的适用?范围 本方法用于?江、河、湖等地表水?中的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也适用于污?水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但样品要做?适当的稀释?。乙腈的最低?检出限为0?.02μg/L。 A.4 水样采集与?保存 用水样荡洗?玻璃采样瓶?三次,将水样沿瓶?壁缓缓倒入?瓶中,滴加盐酸使?水样pH2,瓶中不留顶?上空间和气?泡,然后将样品?置于4℃无有机气体?干扰的区域?保存,在采样14?d 内分析。 A.5 仪器 1) 气相色谱仪?,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 2) 吹脱捕集装?置。 3) 吹脱管,5ml,25mL。 4) 捕集管,Tenax?/Silic?a Gel/Charc?oal。 5) 气密性注射?器,5mL,25mL。 6) 样品瓶:40mL 棕色螺口玻?璃瓶。 7) 微量注射器?,1μL,9μL。 A.6 试剂 1) VOCs 混合标准样?品:VOCs1? 混标(24 种)和VOCs?2 混标(54 种)。根据自身的需求购?买不同含量?的浓标混合?贮备液。 2) 纯水:二次蒸馏水?,在使用前用?高纯氮气吹?10 min,验证无干扰?后方可使用?。 3) 内标:对溴氟苯,浓度为10?0μg/mL。 4) 保护剂:盐酸(1:1),抗坏血酸(分析纯)。 A.7 步骤 1) 色谱条件 毛细管色谱?柱:60m×0.25mm(内径),膜厚1.0μm。 柱温:40℃→ (1min)→ 4℃/min →100℃(6min) →10℃/min →200℃(5min)。 进样品温度?:180℃;检测器温度?:220℃ 。 载气:高纯N2,1.7mL/min。 燃烧气:H2,35mL/min。 助燃气:空气,350mL?/min。 进样方式:不分流进样?。 2) 吹脱捕集条?件 吹脱时间8?min,捕集温度3?5℃,解析温度1?80℃,解析时间6?min,烘烤温度2?20℃,烘烤时间2?5min,吹脱气体为?高纯N2,吹脱流速4?0mL/min。 3) 工作曲线 混标,用纯水配制?浓度为0.4、0.8、4.0、10.0、50.0μg/L 的标准溶液?,另取适量V?OCs2 混标,用纯水配制?浓度为0.1、1.0、5.0、10.0、50.0μg/L 的标准溶液?,分别进样,记录峰的保?留时间和峰?高(或峰面积),绘制工作曲?线) 样品测定 用气密性注?射器吸取2?5mL 水样,加入1μL? 内标(浓度为4μ?g/L),注入吹脱管?,做多元化的分析测?定,记录色谱峰?的保留时间?和峰高(或峰面积)。 5) 定量计算 记录每个化?合物的峰高?(或峰面积),通过校准曲?线查得水样?中各化合物?的浓度。 6) 标准样品的?色谱图 如下图所示? A.8 精密度和准?确度 将浓度为4?.0μg/L 的VOCs?1 乙腈混合标?样和浓度为?5.0μg/L 的VOCs?2 乙腈混合标?样分别测定?七次,由测定结果?计算相对标?准偏差和回?收率。 VOCs1? 乙腈混合标?样相对标准?偏差为3.6%,回收率为1?03%。 A.9 需要注意的几点 1) 采样瓶最好?为棕色瓶,样品采集后?即处于密闭?体系,并应尽快分?析。 2) 若样品中含?有余氯,在采样时应?加入相当于?所采水样重?量0.5%的抗坏血酸?,将样品中的?余氯除去。 3) 样品采集、分析过程中?做好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保证测试数?据的准确性?。 4) 污水样品要?采用5mL? 的吹脱管。 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5?-2008,自2008?-08-01起实施?)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和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自然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药工?业生产的基本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提取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技术的特?点,规定了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提取?类制药生产?企业水污染?的防治和管?理。 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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