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若Q总与Σ(Yi·Qi基)的比值小于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本标准根据中药类制药工业生产的基本工艺及污染治理技术的特点,规定了中药类制药工业公司水污染物
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稳步的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中药类制药工
3.5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指用于核定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污水排放量上限值。
4.1.1现有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执行表1规定的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限值。
4.1.2现有企业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限值。
4.1.3新建企业自2008年8月1日起起执行表2规定的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限值。
小、生态环境脆弱,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的方法的地区,应严控企业的
GB13193—1991水质总有机碳(TOC)的测定非色散红外线水质急性毒性的测定发光细菌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和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
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自然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药工业生产的基本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中药协会、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规定了中药类制药工业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
5.1对企业排放废水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做,有废水处
5.2新建企业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
4.2.1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
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应按污染物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将实测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浓度换算
为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筑设计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
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各地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由省
5.3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做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相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
排污行为是不是满足排放标准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现企业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
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本标准的规定,换算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当中药类制药工业公司提取某种特定药物成分时,应执行提取类制药工业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行为。新设立的中药类制药工业公司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
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
本标准适用于中药类制药工业公司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中药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本标准适用于以药用植物和药用动物为主要的组成原材料,依照国家药典,生产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各种剂型
产品的制药工业公司。藏药、蒙药等民族传统医药制药工业公司以及与中药类药物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
3.2现有企业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中药类制药生产企业或生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中药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
3.4排水量指生产设施或企业排放到企业法定边界外的废水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
5.6企业须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视测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做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
6.2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
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
水质 总有机碳(TOC)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线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汞、总砷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
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
或执行有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
4.2.2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类别的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一样的行业国家
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
3.1中药制药指以药用植物和药用动物为主要的组成原材料,依照国家药典,生产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各种剂
中药类制药工业公司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中药类制药工业公司的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