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6日,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办理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经过,是药品办理的根本法令,将于2019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1、药品上市答应持有人、药品出产企业、药品运营企业托付贮存、运送药品的,应当对受托方的质量确保才能和危险办理才能做评价,与其签定托付协议,约好药品质量职责、操作规程等内容,并对受托方做监督。(A)
2、中药饮片出产企业实施药品上市答应持有人的相关职责,对中药饮片出产、出售实施(B),树立中药饮片追溯系统,确保中药饮片安全、有用、可追溯。
3、药品上市答应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由其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实施药品上市答应持有人职责,与药品上市答应持有人承当(C)职责。
4、药品上市答应持有人应当树立年度陈述准则,每年将药品出产出售、上市后研讨、危险办理等状况依规定向(A)陈述。
5、药品上市答应持有人应当树立药品上市放行规程,对药品出产企业出厂放行的药品进行审阅,经质量授权人签字后方可放行。不契合国家药品规范的,不得放行。(A)
6、药品上市答应持有人、药品出产企业、药品运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中非直触摸摸药品的工作人员,应当(B)进行健康检查。
7、药品出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首要担任人对本企业的药品出产活动全面担任。(A)
9、药品包装应当合适(A)的要求,便利贮存、运送和医疗运用。发运中药材应当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应当注明品名、产地、日期、供货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10、非直触摸摸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契合(A),契合保证人体健康、安全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