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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体育app登录:新药品管理法学习100问(二)

更新时间:2023-12-08 09:39:17   来源:欧宝官网体育app 作者:欧宝体育官网张信哲   

  53、答:(药监管理部门依据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依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费用。(抽样应当购买样品。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第100条

  54、答:药监管理部门依据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依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费用;)抽样应当购买样品。(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第100条

  55、答:药监部门建立企业或机构药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来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并可根据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第105条

  56、答:药监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第106条

  57、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等应当制定本单位的药品安全事件处置方案,并组织并且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发生药品安全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立即组织并且开展应对工作;相关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比较有效措施进行处置,防止危害扩大。——第107条

  58、答: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药品安全事件处置方案,并组织并且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发生药品安全事件,应当立即采取比较有效措施进行处置,防止危害扩大。——第108条

  59、问:药监管理部门及其设置、指定的药品专业方面技术机构可以生产经营药品吗?

  59、答:(不能。)药监管理部门及其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专业方面技术机构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药品。——第111条

  60、答:(不能。)药监管理部门及其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专业方面技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第111条

  61、问:药品管理法规定,有哪些行为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会被判刑?

  61、答: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1、生产、销售假药罪2、生产、销售劣药罪3、非法经营罪4、非法提供品、罪5、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6、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14条

  62、答: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第115条

  63、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117条

  64、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来得到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第118条

  65、问: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有关人员,如何处罚?

  65、答: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第118条

  66、答: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使用假药的,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来得到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使用劣药的,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第119条

  67、问:药品管理法规定,有哪些行为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会被吊销执业证书?

  67、答:有以下6种行为,情节严重的,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会被吊销执业证书。(1)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

  (6)生产、销售国务院药监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第119、124条

  68、问:为假药、劣药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的单位或人员,如何处罚?

  68、答:没收全部储存、运输收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收入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收入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第120条

  69、问: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如何处罚(药品挂靠、过票经营行为如何处罚)?

  69、答: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违法来得到的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第122条

  70、问: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药品许可的,如何处罚(骗取药品许可证件如何处罚)?

  70、答: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撤销相关许可,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第123条

  72、答: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第124条

  73、问:未遵守质量管理规范的,如何处罚(违反GSP/GMP如何处罚)?

  73、答: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74、问:未依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如何处罚(未执行药品追溯的,如何处罚)?

  74、答: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127条

  75、问: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如何处罚(药品购进资格违法如何处罚)?

  75、答: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第129条

  76、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第130条

  77、答: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资质审核、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131条

  78、问:违法销售医疗机构制剂的,如何处罚(医疗制剂上市销售如何处罚)?

  78、答: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和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第133条

  79、答: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134条

  80、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依规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或者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如何处罚?

  80、答: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134条

  81、答: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134条

  82、问: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拒不配合召回的,如何处罚(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实施召回药品的,如何处罚)?

  83、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拒不按照药监管理部门指令召回药品的,如何处罚?

  83、答:处回药品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135条

  (1)以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

  (6)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

  86、答: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第141条

  87、问: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单位,如何处罚?

  87、答: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并由药监管理部门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第141条

  88、答: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吊销其执业证书。——第142条

  89、问:企业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如何处罚?

  89、答: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五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第142条

  90、答:给用药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因药品质量上的问题受损的,受害人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请求赔偿相应的损失,也可以向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相应的损失。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的,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追偿。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相应的损失外,还能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第144条

  91、答:因药品质量上的问题受损的,受害人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请求赔偿相应的损失,也可以向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相应的损失。(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的,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追偿。)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相应的损失外,还能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第144条

  92、问:药品管理法中规定,药监部门的哪些行为,会导致已批准的许可被撤销(药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给予批准、许可的,如何处罚)?

  92、答: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药监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撤销相关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对不合乎条件的单位颁发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第147条

  93、问:药品管理法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处分的行为有哪些(地方政府未尽药品安全职责,如何处罚)?

  93、答: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2)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药品安全风险隐患,造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件,或者连续出现重大药品安全事件;

  94、问:药品管理法中规定,药监管理部门内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处分的行为有哪些(药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尽监管职责,如何处罚)?

  94、答: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药监管理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未及时有效地发现药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或者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药品安全风险隐患,造成严重影响;

  (6)查处假药、劣药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监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95、问:药品管理法规定,有哪些行为的,涉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会被没收个人收入?

  95、答:有以下9种行为,情节严重的,会被并处没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

  96、问:药品管理法规定,有哪些行为的,涉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会被拘留?

  96、答:有以下10种行为的,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97、问:药品管理法规定,有哪些行为的,涉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会被罚款?

  97、答: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许可,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未遵守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拒不召回,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销售假药,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以下7种行为,情节严重的,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98、问:药品管理法规定,有哪些行为的,涉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会被禁止从事药品活动?

  98、答: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许可,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有以下8种行为,情节严重的,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2)销售假药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4)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5)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药品经营许可,撤销相关许可,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

  (6)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销售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销售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7)销售使用未经审评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生产药品,销售使用未经核准的标签、说明书的药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8)药品经营企业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9)药品经营企业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10)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依规定进行记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11)进口已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未依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药监管理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

  (12)药品经营企业未依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3)药品经营企业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药品经营企业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并由药监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1)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2)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3)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药、劣药,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生产、销售国务院药监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而为其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储存、运输收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收入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收入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5)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来得到的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6)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药品经营许可,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7)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生产、销售国务院药监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8)销售使用未经审评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生产药品,销售使用未经核准的标签、说明书的药品,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来得到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9)药品经营企业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0)未依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1)药品经营企业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12)药品经营企业未依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4)药品经营企业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聘用人员的,由药监管理部门责令解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5)药品经营企业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6)药品经营企业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给用药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因药品质量上的问题受损的,受害人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请求赔偿相应的损失,也可以向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相应的损失。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的,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追偿,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相应的损失外,还能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0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称药品管理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修订通过,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药监局正在抓紧开展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指南的制修订工作,并将按程序陆续发布。现就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全方面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自2019年12月1日起,凡持有药品注册证书(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严格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与质量可控性负责。

  自2019年12月1日起,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实施备案管理。2019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还没完成审批的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申请,不再继续审批,依规定进行备案。

  自2019年12月1日起,取消药品GMP、GSP认证,不再受理GMP、GSP认证申请,不再发放药品GMP、GSP证书。2019年12月1日以前受理的认证申请,按照原药品GMP、GSP认证有关法律法规办理。2019年12月1日前完成现场检查并符合标准要求的,发放药品GMP、GSP证书。凡现行法规要求进行现场检查的,2019年12月1日后应当继续开展现场检查,并将现场检查结果通知企业;检查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依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2019年12月1日起,对化学原料药不再发放药品注册证书,由化学原料药生产企业在原辅包登记平台上登记,实行一并审评审批。

  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在2019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订前的药品管理法,但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不认为违法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在12月1日以后的,适用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坚决贯彻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加强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公司制作经营行为持续合规,依法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上海通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位于上海张江高科产业园内。上海通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国内专注于医药流通领域的物流自动化设备生产与软硬件总包集成单位,是国内致力于医药产业研究的单位,是国内多部药品物流规范、教材以及多个省份现代药品物流标准的起草或论证单位。目前由中国医药物资协会医药商业分会秘书长、全国医药技术市场协会副秘书长张凌辉先生担任总经理。

  目前,上海通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发展成为国内专注于生命健康流通领域物流建设的物流自动化集成研究机构,成为具备物流中心整体规划设计和项目实施管理、WMS仓储系统实施以及自动分拣设备、电子标签、自动温湿度冷链系统和验证服务的集成商。公司依托集团,已形成了咨询规划与项目集成,WMS仓储软件和TMS运输软件研发与实施,自动立体库、智慧无人AGV机器人、自动分拣输送设备和电子标签等生产与维护三大板块相互独立、相互支持的企业。

  我公司张凌辉先生,出版的《现代医药物流公司GSP筹建和管理实务》一书,曾作为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和全国医药技术市场协会的培训教材。张凌辉先生参与主编的国家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医药储运员职业技能鉴定教材》已经出版,作为医药储运人员职业技能鉴定的教材。

  2013年4月,上海通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凌辉先生参与审议的《药品物流服务规范》国标已经于2014年7月1日颁布执行。

  2018年,上海通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召集起草与审议的中国医药物资协会首部现代医药物流团体标准《现代医药物流储运管理规范》经于2018年4月16日颁布执行。

  2019年,上海通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医药物资协会医药商业分会与京东物流、鑫泉健康等单位合作发起构建国内专业的医药冷链物流专网,为入网公司可以提供专业药品三方物流服务和供应链金融服务。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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