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上海市当地污染物排放规范,现予以发布。同意发布的上海市当地污染物排放规范目录详见附件。
现有企业自 2023 年 01 月 01 日起,工艺废气履行表 1 和表 2 中规则的排放限值,发酵尾气履行表 1 规则的排放限值。
当车间或出产设备排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2 kg/h 时,处理功率不该低于表 4 中的规则。当 同一车间有不同排气筒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时,应兼并核算 NMHC 初始排放速率。
VOCs 热氧化处理设备除满意表 1、表 2、表 3 和表 4 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外,排放烟气中的二 氧化硫、氮氧化物和二噁英类应到达表 5 规则的限值。
自文件施行之日起,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的厂区内 VOCs 无安排排限值应该满意表 6 规则的要求。
自文件施行之日起,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的企业鸿沟任何 1 h 大气污染物均匀浓度应契合表 7 规 定的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