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行业是我们国家的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总体规模在国民经济36个行业中属于中等水平,医药行业整体呈现出良好的发展趋势。
5000的、化学的、生物化学的方法,将生物体中起重要生理作用的各种基本物质经过提取、分离、纯化等手段制造出的药物。
本标准适用于以药用植物和药用动物为主要的组成原材料,依照国家药典,生产中药饮片和中成药产品的制药工业公司。藏药、蒙药等中国传统医药制药工业公司的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和大气污染物排放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生物工程制药是指以微生物、寄生虫、动物***、生物组织作为起始材料,利用新的生物技术方法(主要是基因工程技术),进行生产,作为治疗、诊断等用途的多肽和蛋白质类药物、疫苗等药品的过程,包括基因工程药物、基因工程疫苗、克隆抗体制药等。
传统的微生物发酵制备抗生素、维生素等过程执行发酵类标准,不执行本标准。生物工程制药研发机构参照本标准执行。
包括:前言、适合使用的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 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六部分内容。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2019年17号公告《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对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大气污染物、噪声应分别制定排放标准。本标准为制药工业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 废气、恶臭、固态废料和噪声污染按现行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普通工业固态废料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和《工业公司厂界噪声标准》等规定执行,本标准不予考虑。
根据项目建设时间,以本标准实施时间为界,分为现有企业和新(扩、改)建企业。
现有企业:是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2019年7月1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制药生产企业。
新建企业:是指自本标准实施之日(2019年7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的制药生产企业。
本标准对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区别对待,新建企业标准从严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的废水排放按本标准中对现有企业的规定执行;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两年后,现有企业的废水排放按本标准对新建企业的规定执行。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其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排放按新建企业的规定执行。
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稳步的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的基本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趋势,标准规定了污染物排放先进控制技术限值。
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的方法的地区,执行污染物排放先进控制技术限值。执行污染物排放先进控制技术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浓度控制要求,由制药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协商确定。
本标准对废水排放设置两种控制指标,即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每一制药生产企业的废水排放都必须同时符合这两种限值要求。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规定了废水中各项污染物允许排放的最高浓度限值,该指标可控制废水瞬时排放的浓度。
单位基准排水量:指用于核定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排水量:指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锅炉排水、电站排水及厂区生活排水。
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低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
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将水污染物实测浓度换算为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