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适用关于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维护设备规划、竣工环境维护检验和建成投产后的让水遭到污染的东西排放办理。
经过混合、加工和制造,将药物活性成分制成兽药的出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办理也适用于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法令答应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建立的污染源的选址和特别维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维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形成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令的相关规则履行。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乡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其污染物的排放操控要求由企业与乡镇污水处理厂依据其污水处理才能商定或履行有关规范,并报当地环境维护主管部门存案;乡镇污水处理厂应确保排放污染物到达相关排放规范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乡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筑规划企业和乡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则履行。
GB/T 1189-19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71-2001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焚烧氧化-非涣散红外吸收法
本规范施行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过批阅的混装制剂类制药企业或出产设备。
本规范施行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过批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
指出产设备或企业向企业法定鸿沟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含与出产有直接或直接联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日子废物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