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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体育app登录:昭通市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23-12-19 03:34:57   来源:欧宝官网体育app 作者:欧宝体育官网张信哲   

  我局于2023年5月11日对你公司做了调查,发现你企业存在未按照环评审批文件及验收意见的要求,合理的安排工作时段,夜间加工及销售,且夜间生产时有大量粉尘无组织排放;砂石开采剥离的表土堆场未建设挡墙;加工车间的三面围挡设置不完善,存在粉尘无组织排放;生产区东北角有2条皮带运输带,未采取任何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生产区有大量砂石料露天堆存,未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洗砂工艺产生的废渣,堆放于厂区东南面,未采取“三防措施”;厂区东面堆有大量粉砂,未建“三防措施”等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生产时有大量粉尘无组织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控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生产区有大量砂石料露天堆存,未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比较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废渣堆场未采取“三防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业固态废料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4份,现场检查视频、图片资料,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3MA7BJ2YD1A)复印件,法人张建春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股东陈义发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环保负责人刘松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现场负责人胡龙权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股东杨波身份证复印件,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盐津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盐津牛寨石门采石场30万吨/年石灰岩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盐环准评〔2021〕18号)复印件;盐津牛寨石门采石场30万吨/年石灰岩升级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组意见复印件,刘松、胡龙权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昭)FM安许证字〔2022〕015号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转让合同复印件,盐津牛寨石门采石场30万吨/年石灰岩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盐津牛寨石门采石场30万吨/年砂石料扩建项目环保完工验收技术咨询合同复印件,盐津牛寨石门采石场30万吨/年石灰岩升级改造项目环保竣工环保验收调查表复印件,公司工资表复印件,生产台账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3年8月7日送达了《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昭环罚告字〔2023〕58号,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时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公司已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比较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态废料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保护措施的;”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自由裁量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2.对生产区有大量砂石料露天堆存,未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给予3万元罚款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科技与财务科出具的一般缴纳罚款书电子票据,根据电子票据中的20位缴款码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市局科技财务科将打印回执送昭通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附卷。具体操作事宜请与我局财务专员联系,联系人徐春,电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昭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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