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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体育app登录:DB32 4042-2021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更新时间:2023-11-05 12:58:03   来源:欧宝官网体育app 作者:欧宝体育官网张信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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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8 实施与监督 . 12 附录 A(资料性) 常见医药中间体品种 . 14 附录 B(资料性) 化学原料药 或医药中间体制作的完整过程中排放的典型大气污染物 . 16 附录 C(资料性) 有组织排放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参考限值 . 18 附录 D(规范性) 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 -气相色谱法 . 20 附录 E(规范性) 环境空气和废气 硫化氢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 23 附录 F(规范性) 废气中二噁英类毒性当量浓度( TEQ)计算公式 . 26 参考文献 . 27 DB32 /4042 2021 I 前 言 本 文件 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3、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 文件 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提出 并组织实施,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环境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浙江省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 员会、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归口。 本 文件 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于 2021年 04月 24日批准。 DB32 /4042 2021 II 引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 例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防治环境污 染,改善环境质量, 保障人体健康,加强 制药工业 大气污

  4、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生产的基本工艺和污染治 理技术进步 ,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文件自 2021年 8月 1日起实施。地方 能够准确的通过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技术条件 , 由省级人 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文件 。 制药工业公司或生产设施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 或地方 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 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态废料污染控制标准 。 本文件为长三角一体化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安徽省的制药工业公司大气 污染物排放 按照本文件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地方相关制药行业排放标准 (地

  5、方有特别声明的除外)。 本文件是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础要求。 本文件颁布实施后,国家出台相应行业污染物 排放标准严于本文件的,执行国家标准;涉及本文件未做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和污染控制要求的,执行 国家标准。 DB32 /4042 2021 1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制药工业公司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 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也适用于供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企业以及它生产设施、药物研

  6、发机构及其 实 验设施的大气污 染物排放管理。 GB/T 4754-2017中规定的医药制造业( C27)中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C277)和药用辅料及包 装材料( C278)仍执行 GB37823的要求,不适用于本文 件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6165 高效空气过滤器性能测试方法 效率和阻力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

  7、判定 GB/T 13554-2020 高效空气过滤器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4669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4675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4678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37823-2019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2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 异

  8、烟酸 -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T 3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 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HJ/T 31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光气的测定 苯胺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比色法 HJ/T 3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3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3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3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3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气相色谱 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43 固定污染

  9、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DB32 /4042 2021 2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8 大气固定污染源苯胺类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 -高分辨质谱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

  10、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 /热脱附 -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 /二硫化碳解吸 -气相色谱法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 -气相色谱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 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 -热脱附 /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683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3

  11、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 -热脱附 /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 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 /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801 环境空气和废气 酰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869 固定污染源废气 酞酸酯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905 恶臭对环境造成污染监测技术规范 HJ 1006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气袋采样 -气相色谱法 HJ 1041 固定污染源废气 三甲胺的测定 抑

  12、制型离子色谱法 HJ 104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三甲胺的测定 溶液吸收 -顶空 /气相色谱法 HJ 1078 固定污染源废气 甲硫醇等 8 种含硫有机化合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 -预浓缩 /气相色谱 -质 谱法 HJ 1079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11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153 固定污染源废气 醛 、 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溶液吸收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1154 环境空气 醛 、 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溶液吸收 -高效液相色谱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

  14、质或物质的混 合物的生产活动 。 来源: GB37823-2019,3.2 3.3 生物制药 biopharmaceutical manufacture 生物工程、发酵、提取等利用生物体或生物过程制造药物的生产过程。不包括利用生物过程制备的 原料药进行进一步化学修饰的半合成类制药、利用微生物氧化由一非生物产品转化为另一非生物产品 (如甾体激素)、中药及中成药生产和医疗器械生产 。 3.4 发酵类制药 fermentation products category of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通过微生物发酵的方法产生抗生素、维生素、氨基酸或其他的活性成分,然后经过分离、纯

  16、.4,有修改 3.7 医药中间体 pharmaceutical intermediates 制药工业企业内生产用 于 药品生产的关键原料或半产品 , 或者专门生产以药品为主要用途的关键原 料或产品 ; 包括纳入医药工业统计制度中的所有医药 中间体品种 。 注 :常见的医药中间体产品 参见附录 A。 来源: GB37823-2019,3.9,有修改 3.8 特殊 药品 special medicine 青霉素等高致敏性药品、 -内酰胺结构类药品、避孕药品、激素类药品、抗肿瘤类药品、强毒微生 物及芽孢菌制品、放射性药品。 3.9 药物研发机构 pharmaceutical research and

  17、 development institutions 从事制药及药物产品研究、开发活动的实验室、测试室、研发中心等机构。 来源: GB37823-2019,3.10,有修改 3.10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DB32 /4042 2021 4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注: 在表征 VOCs 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 TVOC 表示)、非甲烷总烃(以 NMHC 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来源: GB37823-2019,3.11 3.11 总挥发性有机

  19、13 工艺废气 process vents 制药生产工艺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包括配制、基因工程 、 合成、提取、结晶、 离心、过滤、干燥、 精制、包装、 溶剂 回收等工艺排气,以及真空泵 、 危废物暂存区和储罐区等设施的排气。 来源: GB37823-2019,3.14,有修改 3.14 发酵尾气 tail gas from fermentation 发酵类制药生产过程中,从微生物发酵罐排出的含生物代谢物质的废气,也包括发酵罐清洗、消毒 过程中向外排放的含污染物的蒸气。 来源: GB37823-2019,3.15,有修改 3.15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

  20、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 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来源: GB37823-2019, 3.16 3.16 VOCs 物料 VOCs-containing materials VOCs 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10%的原辅材料、产品和废料(渣、液),以及有机聚合物原辅材料和废 料(渣、液)。 注: 确定 VOCs 质量占比时,将 20 时蒸气压不小于 10 Pa 或者 101.325 kPa 标准大气压下,沸点 不高于 250 的有机化合物或者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甲烷除外)纳入 核算范围。 来源: GB37823-2019

  23、超高效空气过滤器 ultra low penetration air filter; ULPA 用于空气过滤其使用 GB/T 6165 规定的计数法进行试验 , 额定风量下未经消静电处理时的过滤效率 及经消静电处理后的过滤效率均不低于 99.999%的过滤器 。 来源: GB/T 13554-2020,3.1.2 3.22 蓄热燃烧装置 regenerative thermal oxidizer (RTO) 将工业有机废气进行燃烧净化处理 , 并利用蓄热体对待处理废气进行换热升温 、 对净化后排气进行 换热降温的装置 , 由换向设备 、 蓄热室 、 燃烧室和控制系统等组成 。 3.23 现有企

  24、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文件实施之日前 通过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已经投产运行的制药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24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 通过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的 新建 、 改 ( 扩 ) 建建设项目 。 4 有组织排放控制 要求 新建企业自 本文件实施之日 起, 工艺废气执行表 1 和表 2 中规定的排放限值,发酵尾气执行表 14.1 规定的 排放限值 。 DB32 /4042 2021 6 现有 企业自 2023 年 01 月 01 日起 ,工艺废 气执行表 1 和表 2 中规定的排放限值,发酵尾气执行表4.2 1 规定的排放限值。 新建

  25、企业和现有企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污水处理站废气执行表 3 中要求。 4.3 恶臭类污染物还应同时满足 GB 14554 和地方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4.4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如果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需要对有组织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进行4.5 监控,可报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有组织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见附录 C。 表 1 大气污染物 基本项目最高允许 排放限值 单位 为毫克每立方米 (臭气浓度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 置 工艺废气 发酵尾气 1 颗粒物 药尘 生物制药 10 15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 气筒 中药制造 20 15 其他 15 15 其他颗粒物

  26、20 15 2 NMHC 60 60 3 TVOC a 100 100 4 苯系物 30( 40 d) - 5 臭气浓度 b 1000( 800 e) 6 特征污染物 c 见表 2 - a 根据 3.10 和 3.11 的定义筛选计入 TVOC 的有机物, 除了 所列 已经发布监测方法测定的有机物外,其他符合挥发性 有机物定义的物质, 待 国家发布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后纳入分析 。 b 无量纲,为最大一次值。 c 根据企业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文件或者排污许可证确定特征 污染物。 d 适用于除浙江省的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医药中间体制造。 e 适用于

  27、浙江省制药工业。 表 2 大气污染物 特征项目最高允许 排放限值 单位 为毫克每立方米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光气 1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2 氰化氢 1.9 3 苯 1 4 甲苯 20 5 苯乙烯 20 6 甲醛 5( 1a) 7 氯气 5 8 氯化氢 10 DB32 /4042 2021 7 表 2 大气污染物 特征项目最高允许 排放限值 ( 续 ) 单位 为毫克每立方米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9 氨 1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10 甲醇 50( 20a) 11 二氯甲烷 20( 40b) 12 氯苯类 20 13 酚类化合物 2

  28、0 14 三氯甲烷 20 15 乙酸乙酯 40 16 丙酮 40 17 乙腈 c 20 a 适用于浙江省化学合成类制药。 b 适用于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医药中间体制造。 c 待国家分析方法标准发布后执行。 表 3 污水处理站废气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单位 为毫克每立方米 (臭气浓度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NMHC 6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2 硫化氢 5 3 氨 20 4 臭气浓度 a 1000 a 无量纲,为最大一次值。 当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 2 kg/h 时,处理效率不应低于 表 4 中的规定。当4.6 同一车间有不同排

  29、气筒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时,应合并计算 NMHC 初始排放速率。 表 4 大气污染处理设施最低处理效率要求 适用范围 最低处理效率限值 NMHC 初始排放速率 2 kg/h 80% 处理效率指污染物控制设施去除污染物的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可通过同时测定处理前后4.7 废气中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气量,以被去除的污染物与处理之前的污染物的质量百分比计,当处理设 施为多级串联处理工艺时,处理效率为多级处理的总效率,即以第一级进口为 处理前 ,最后一级出口 为 处理后 进行计算;当处理设施处理多个来源的废气时,应以各来源废气的污染物总量为 处理前 , 以处理设施总出口为 处理后 进行计算。当污染物控

  30、制设施有多个排放出口,则以各排放口的污染物总 量为“处理后” , 具体见公式( 1) 。 前 前 后 后 前 前 . . (1) 式中: DB32 /4042 2021 8 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 前 处理前的污染物浓度, mg/m3。 Q前 进入废气处理系统前的排气流量, m3/h。 后 处理设施后的污染物浓度, mg/m3。 Q后 经最终处理后排入环境空气的排气流量, m3/h。 VOCs 热氧化 处理装置除满足表 1、 表 2、 表 3 和表 4 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外,排放烟气中的二4.8 氧化硫、氮氧化物和二噁英类 应 达到表 5 规定的限值 。 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等

  31、焚烧处理有 机废气的,除满足表 1、表 2、表 3 和表 4 规定外, 还应满足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等相应排放 标准的控制要求 。 表 5 燃烧 (焚烧 、 氧化 )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 为毫克每立方米 (二噁英类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SO2 100 热氧化 处理装置排气筒 2 NOx 200 3 二噁英类 a 0.1 ng-TEQ/m3 a 燃烧含氯有机废气时,需监测该指标。 进入 VOCs 热氧化 处理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4.9 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 2)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 3%的大气污染物基

  32、准排放浓度。利用锅炉、工业炉 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 基 基 实 实 .(2) 式中: 基 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 mg/m 3。 基O 干烟气基准含氧量, %。 实O 实测的干烟气含氧量, %。 实 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mg/m 3。 进入 VOCs热氧化处理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 ( 不 包括燃烧器需要补充的助燃空气、 RTO的吹扫气 ),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 氧量不应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 吸附、吸收、冷凝、生物、膜分离等其他 VOCs处理设施,以实测 浓度作为达

  33、标判定依据,不应稀释排放 。 对于特殊药品生产设施排放的药尘废气,应采用 (超) 高效空气过滤器进行净化处理 或采取其他4.10 等效措施 。 企业应考虑生产工艺 、 操作方式 、 废气性质 、 处理方法等因素 , 对废气进行分类收集 , 按照规定4.11 设置回收或处理装置 ;含氯、溴废气,如采用热氧化治理装置处理时,应进行必要的预处理。生物安全 柜、动物负压隔离设备排气应该设置高效空气过滤器或者其他等效措施 。 当采用蓄热燃烧装置( RTO)处理废气时,正常工况下燃烧室燃烧温度不应低于 760 ;正常工4.12 况下废气在燃烧室的停留时间不应低于 0.75 s。 DB32 /4042 20

  34、21 9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 ,对 应的 生4.13 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 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 排放光气、氰化氢和氯气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 25 m,其他排气筒高度不低于 15 m(因安全考虑4.14 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及与周围建筑物的 高度关系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确因安 全考虑或其他特殊工艺要求 , 排气筒低于 15 m 时,排放要求需要加严的,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 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

  35、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排放4.15 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定 执行 。 5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自文件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无组织排放(包括 VOCs 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 VOCs5.1 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工艺过程 VOCs 无组织排放、设备与管线组件 VOCs 泄漏、敞开液面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及 VOCs 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按照 GB 37823 2019 中特别控制要 求执行 。 自文件实施之 日起,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的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限值应该满足表 6

  36、规定的要求 。 5.2 表 6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最高允许限值 单位 为毫克每立方米 污染物项目 监控点限值 限值含义 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 NMHC 6 监控点处 1h 平均浓度值 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 20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 6 企业边界监控要求 企业应 对排放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管控,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 6.1 自文件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的企业边界任何 1 h 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应符合表 7 规定6.2 的限值 。 表 7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单位 为毫克每立方米 (臭气浓度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值 1 光气 0.080 2 氰化氢 0.

  37、024 3 甲醛 0.2 4 氯化氢 0.2 5 苯 0.4 6 氯气 0.4 7 臭气浓度 a 20 a 无量纲,为最大一次值。 DB32 /4042 2021 10 7 污染物监测 要求 一般要求 7.1 7.1.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视测定管理办法和 HJ 819 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 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根据 需要 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 布监测结果 。 7.1.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 办法 等 规定执行 。 7.1.3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38、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 台和排污口标志 。 7.1.4 新建项目应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进、出口均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改(扩)建项目如污染物处 理设施进口能够满足相关工艺及生产安全要求,则应在进口处设置采样孔。若排气筒采用多筒集合式排 放,应在合并排气筒前的各分管上设置采样孔 。 7.1.5 实施执法监测期间,企业应该提供工况数据的证明材料 。 7.1.6 大气污染物监测应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进行 ,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测。根据企业 使用的原料、生产的基本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等,确定需要监测的污染物项目 。 排气筒监测 7.2 7.2.1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按

  39、 GB/T 16157、 HJ/T 373、 HJ/T 397 和 HJ 732 的规定执行。对于发 酵尾气、储罐呼吸排气等排放强度周期性波动的污染源,其污染物排放监测时段应涵盖其排放 强度大的 时段。恶臭污染物监测应符合 HJ 905 的规定 。 7.2.2 除臭气浓度和二噁英类外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浓度可以任何连续 1 h 采样获得平均值,或者在 任何 1 h 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4 个样 品,计算平均值;对于间歇式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 1 h,则应在 排放阶段实现连续监测,或者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24 个样品,计算平均值。臭气浓度监测 应符合 HJ 905 的规定 。对于 二

  40、噁英类的监测 , 应在 6 h12 h 内完成不少于 3 个样品的采集 。 7.2.3 采取组合工艺处理废气的,燃烧设施基准氧含量监测点位的设置应考虑其避免受到他处理工艺 (如双氧水催化氧化、生物滴滤等)对氧含量的干扰 。 7.2.4 燃烧室燃烧温度以炉膛内热电偶测量温度的 5 min 平均值计,即炉膛内中部和上部两个断面各自 热电偶测量温度中位数算术平均值的 5 min 平均值 。 厂区监测 7.3 7.3.1 对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 1 m, 距离地面 1.5 m 及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

  41、位下风向 1 m, 距离地面 1.5 m 及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 7.3.2 厂区内 NMHC 任何 1h 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 HJ 604 规定的方法,以连续 1 h 采样获取平均值, 或在 1 h 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4 个样品 , 计算平均值。厂区内 NMHC 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采用 DB32 /4042 2021 11 HJ 604 规定的方法或者按照便携式监测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执行 。 企业边界监测 7.4 7.4.1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按 HJ/T 55 的规定执行 。 7.4.2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 ,除臭气浓度外, 一般以连续 1 h 采样获取平均值;若分析

  42、方法灵敏 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时,应在 1 h 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4 个 样品,计算平均值 。 分析测定方法 7.5 7.5.1 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采用表 8 中所列的方法标准 。 表 8 大气污染物监测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1 颗粒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836 2 非甲烷总烃( NMHC)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38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 -气相色谱法 HJ 604 3 苯、甲苯、苯乙烯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 /热脱附 -气相色谱法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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