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015-20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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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 60 Z 60 DB33 DB33 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DB DB 33/ 2015—2016 33/ 2015—2016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Chemical synthesis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Chemical synthesis products category products category 2016 - 7 - 14 发布 2016 - 10 - 1 实施 2016 - 7 - 14 发布 2016 - 10 - 1 实施 发 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 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 — DB33/ 2015—2016 DB33/ 2015 2016 目 次 目 次 II II 前言 前言 1 1 1 1 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2 1 2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2 3 2 术语与定义 术语与定义 4 3 4 3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 7 5 7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6 9 6 9 实施与监督 实施与监督 A A B 10 A A B 10 附录 (资料性附录) 常见的 类物质和 类物质 附录 (资料性附录) 常见的 类物质和 类物质 B 11 B 11 附录 (规范性附录) 其他物质分类流程示意图及化学品急性毒性分级标准 附录 (规范性附录) 其他物质分类流程示意图及化学品急性毒性分级标准 C VOCs MIR 12 C VOCs MIR 12 附录 (资料性附录) 常见 的 值 附录 (资料性附录) 常见 的 值 D 13 附录D (资料性附录) 二噁英测定对象的表示方法及其毒性当量因子 13 附录 (资料性附录) 二噁英测定对象的表示方法及其毒性当量因子 I I — DB33/ 2015—2016 DB33/ 2015 2016 前 言 前 言 本标准为全制。 本标准为全制。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浙江省大气污染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浙江省大气污染 防治条例》等法律和法规,保护自然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质量,加强化学合成类制药 防治条例》等法律和法规,保护自然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质量,加强化学合成类制药 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生产的基本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结合浙江省的真实的情况和特点, 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生产的基本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结合浙江省的真实的情况和特点, 制订本标准。 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合成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合成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2018 10 1 2018 10 1 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 年 月 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 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 年 月 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 GB 16297-1996 GB 16297-1996 规定执行,不再执行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 )中的相关规定。恶臭污染物的排 规定执行,不再执行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 )中的相关规定。恶臭污染物的排 GB 14554 GB 14554 放,除本标准中已确定限值的指标项 目外,其余指标项 目仍按照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 ) 放,除本标准中已确定限值的指标项 目外,其余指标项 目仍按照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 ) 的要求执行;固态废料的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态废料污染物控制标准;锅炉执行 《锅炉大气污 的要求执行;固态废料的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态废料污染物控制标准;锅炉执行 《锅炉大气污 GB 13271 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规定。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设区 染物排放标准》( )的规定。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设区 市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市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化学合成类制药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础要求。本标准颁布后,国家出台相应行业 本标准是化学合成类制药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础要求。本标准颁布后,国家出台相应行业 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污染物项 目和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时,这些污染物项 目执行国家 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污染物项 目和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时,这些污染物项 目执行国家 标准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 标准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 可证执行。 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台州市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台州市环境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台州市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台州市环境 监测中心站。 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I II — DB33/ 2015—2016 DB33/ 2015 2016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合成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合成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 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化学合成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化学合成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合成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 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合成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 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 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专供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工厂、与化学合成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大 本标准也适用于专供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工厂、与化学合成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大 气污染防治与管理。 气污染防治与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 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 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 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件。凡是不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4669 GB/T 14669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4675 GB/T 14675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5432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516 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Z/T 160 GBZ/T 160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GBZ 2.1 1 GBZ 2.1 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HJ/T 27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33 HJ/T 3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4 HJ/T 3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5 HJ/T 3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6 HJ/T 3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7 HJ/T 3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8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9 HJ/T 3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苯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苯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66 HJ/T 66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68 HJ/T 68 大气固定污染源 苯胺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大气固定污染源 苯胺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75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试行)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试行) HJ/T 76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方面的要求及检测的新方法 (试行)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方面的要求及检测的新方法 (试行) HJ/T 77.2 - HJ/T 77.2 -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 高分辨质谱法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 高分辨质谱法 1 1 — DB33/ 2015—2016 DB33/ 2015 2016 3.5 3.5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挥发性有机物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物,或者根据相关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物,简称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物,或者根据相关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物,简称 VOCs VOCs 。 。 VOCs 20 10 Pa 101.325 kPa VOCs 20 10 Pa 101.325 kPa 用于核算或者备案的 指 ℃时蒸气压不小于 或者 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不 用于核算或者备案的 指 ℃时蒸气压不小于 或者 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不 260 高于 260 ℃的有机物或者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物的统称,但是不包括 高于 ℃的有机物或者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物的统称,但是不包括 甲烷。 甲烷。 3.6 3.6 non-methane hydrocarbon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 非甲烷总烃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 (以碳计)。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 (以碳计)。 3.7 3.7 benzene homologues 苯系物 benzene homologues 苯系物 1,2,3- 1,2,3- 指除苯以外的其他单环芳烃,包括甲苯、二甲苯 (间、对二甲苯和邻二甲苯)、三甲苯 ( 三甲 指除苯以外的其他单环芳烃,包括甲苯、二甲苯 (间、对二甲苯和邻二甲苯)、三甲苯 ( 三甲 1,2,4- 1,3,5- 1,2,4- 1,3,5- 苯、 三甲苯和 三甲苯)、乙苯、苯乙烯等的合计。 苯、 三甲苯和 三甲苯)、乙苯、苯乙烯等的合计。 3.8 3.8 dioxins 二噁英类 dioxins 二噁英类 - - PCDDs PCDFs - - PCDDs PCDFs 多氯代二苯并 对 二噁英( )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 ( )的统称。 多氯代二苯并 对 二噁英( )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 ( )的统称。 3.9 3.9 existing facility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己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己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10 3.10 new facility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新建企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11 3.11 enterprise boundary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企业边界 生产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生产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018 10 1 2018 10 1 1 2018 10 1 2018 10 1 1 4.1.1 现有企业 年 月 日前仍执行现行标准,自 年 月 日起执行表 规定的大气污 4.1.1 现有企业 年 月 日前仍执行现行标准,自 年 月 日起执行表 规定的大气污 染物排放限值。 染物排放限值。 3 3 — DB33/ 2015—2016 DB33/ 2015 2016 4.1.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A B 4.1.3 企业应依据使用的原辅料、生产的基本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等,从附录 A 或根据附录 B 筛 4.1.3 企业应依据使用的原辅料、生产的基本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等,从附录 或根据附录 筛 选需要控制的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及排放浓度限值,经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确认执行。 选需要控制的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及排放浓度限值,经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确认执行。 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3 mg/m3 单位:mg/m 单位: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适用条件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适用条件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15 1 颗粒物 15 颗粒物 2 10 2 氯化氢 10 氯化氢 3 10 3 氨 10 氨 4 1.0 4 苯 1.0 苯 5 1.0 5 甲醛 1.0 甲醛 6 40 6 二氯甲烷 40 二氯甲烷 7 20 7 三氯甲烷 20 三氯甲烷 8 20 8 甲醇 20 甲醇 9 40 9 所有企业 40 乙酸乙酯 所有企业 乙酸乙酯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 筒 10 40 筒 10 丙酮 40 丙酮 11 20 11 乙腈 20 乙腈 12 30 12 苯系物 30 苯系物 1 13 1 150 13 挥发性有机物 150 挥发性有机物 14 80 14 非甲烷总烃 80 非甲烷总烃 2 15 2 800 15 臭气浓度 800 臭气浓度 3 A 3 2.0 A类 2.0 类 16 16 其他物质 其他物质 4 B 4 20 B类 20 类 5 17 5 0.1 17 二噁英类 燃烧处理 0.1 二噁英类 燃烧处理 VOCs VOC 注1:VOCs 为所有监测 VOC 浓度的算术之和。 注1: 为所有监测 浓度的算术之和。 注2:臭气浓度单位为无量纲。 注2:臭气浓度单位为无量纲。 A IARC A IARC 注3: 类是指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的挥发性有机物,即具有高毒害作用的物质,包括国际癌症研究机构( ) 注3: 类是指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的挥发性有机物,即具有高毒害作用的物质,包括国际癌症研究机构( ) 1 2A A 确认的 1类和 2A 类致癌物质,以及具有很强的吸入或摄入毒性的物质,部分物质详见资料性附录 A。分类方 确认的 类和 类致癌物质,以及具有很强的吸入或摄入毒性的物质,部分物质详见资料性附录 。分类方 B C 法详见附录 B 和附录 C。 法详见附录 和附录 。 B A B A 注4 : 类是指对人体健康危害相对于 类物质较弱的挥发性有机物,即具有中毒害作用的物质,包括国际癌症研 注4 : 类是指对人体健康危害相对于 类物质较弱的挥发性有机物,即具有中毒害作用的物质,包括国际癌症研 IARC 2B A IARC 2B A 究机构 ( )确认的 类致癌物质,以及具有较高的参与光化学反应的物质,具体物质详见资料性附录 。 究机构 ( )确认的 类致癌物质,以及具有较高的参与光化学反应的物质,具体物质详见资料性附录 。 B C 分类方法详见附录 B 和附录 C。 分类方法详见附录 和附录 。 3 ng TEQ/m3 D 注5 :二噁英类单位为 ng TEQ/m。二噁英测定的对象及其当量毒性因子详见附录 D。 注5 :二噁英类单位为 。二噁英测定的对象及其当量毒性因子详见附录 。 4.1.4 依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小、 4.1.4 依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小、 生态环境脆弱,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控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应严控污 生态环境脆弱,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控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应严控污 2 染物的排放。在上述地区的企业应执行表 2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染物的排放。在上述地区的企业应执行表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或设区市人民政府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或设区市人民政府 规定。 规定。 4 4 — DB33/ 2015—2016 DB33/ 2015 2016 表2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表2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 mg/m3 单位:mg/m 单位: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适用条件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适用条件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10 1 颗粒物 10 颗粒物 2 5 2 氯化氢 5 氯化氢 3 5 3 氨 5 氨 4 1.0 4 苯 1.0 苯 5 1.0 5 甲醛 1.0 甲醛 6 20 6 二氯甲烷 20 二氯甲烷 7 20 7 三氯甲烷 20 三氯甲烷 8 10 8 甲醇 10 甲醇 9 20 9 乙酸乙酯 所有企业 20 乙酸乙酯 所有企业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 筒 10 20 筒 10 丙酮 20 丙酮 11 10 11 乙腈 10 乙腈 12 20 12 苯系物 20 苯系物 1 13 1 100 13 挥发性有机物 100 挥发性有机物 14 60 14 非甲烷总烃 60 非甲烷总烃 2 15 2 500 15 臭气浓度 500 臭气浓度 3 A 3 2.0 A类 2.0 类 16 16 其他物质 其他物质 4 B 4 20 B类 20 类 5 17 5 0.1 17 二噁英类 燃烧处理 0.1 二噁英类 燃烧处理 VOCs VOC 注1:VOCs为所有监测VOC浓度的算术之和。 注1: 为所有监测 浓度的算术之和。 注2:臭气浓度单位为无量纲。 注2:臭气浓度单位为无量纲。 A IARC A IARC 注3: 类是指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的挥发性有机物,即具有高毒害作用的物质,包括国际癌症研究机构 ( ) 注3: 类是指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的挥发性有机物,即具有高毒害作用的物质,包括国际癌症研究机构 ( ) 1 2A A 1 2A A 确认的 类和 类致癌物质,以及具有很强的吸入或摄入毒性的物质,部分物质详见资料性附录 。分类方法 确认的 类和 类致癌物质,以及具有很强的吸入或摄入毒性的物质,部分物质详见资料性附录 。分类方法 B C B C 详见附录 和附录 。 详见附录 和附录 。 B A B A 注4 : 类是指对人体健康危害相对于 类物质较弱的挥发性有机物,即具有中毒害作用的物质,包括国际癌症研究 注4 : 类是指对人体健康危害相对于 类物质较弱的挥发性有机物,即具有中毒害作用的物质,包括国际癌症研究 IARC 2B A 机构(IARC)确认的2B类致癌物质,以及具有较高的参与光化学反应的物质,具体物质详见资料性附录 A。 机构( )确认的 类致癌物质,以及具有较高的参与光化学反应的物质,具体物质详见资料性附录 。 B C B C 分类方法详见附录 和附录 。 分类方法详见附录 和附录 。 3 ng TEQ/m3 D ng TEQ/m D 注5 :二噁英类单位为 。二噁英测定的对象及其当量毒性因子详见附录 。 注5 :二噁英类单位为 。二噁英测定的对象及其当量毒性因子详见附录 。 4.1.5 当企业有机溶剂年消耗量超过一定限值时,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对总挥发性有机物处理效率需执 4.1.5 当企业有机溶剂年消耗量超过一定限值时,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对总挥发性有机物处理效率需执 3 1 2 3 1 2 行表 规定的最低处理效率限值,并同时执行表 或表 规定的排放限值。最低处理效率的测定和计算 行表 规定的最低处理效率限值,并同时执行表 或表 规定的排放限值。最低处理效率的测定和计算 4.1.6 方法见 4.1.6。 方法见 。 表3 总挥发性有机物最低处理效率 表3 总挥发性有机物最低处理效率 适合使用的范围 最低处理效率 适合使用的范围 最低处理效率 ≥50t/a ≥90% 有机溶剂年消耗量≥50t/a ≥90% 有机溶剂年消耗量 4.1.6 处理效率,指污染物控制设施去除污染物的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可通过同时测定处理 4.1.6 处理效率,指污染物控制设施去除污染物的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可通过同时测定处理 前后废气中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气量,以被去除的污染物与处理之前的污染物的质量百分比计,具体 前后废气中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气量,以被去除的污染物与处理之前的污染物的质量百分比计,具体 1 1 见( )。 见( )。 5 5 — DB33/ 2015—2016 DB33/ 2015 2016 C Q - C Q C Q - C Q ´ ´ ´ 后 ´ 后 前 前 后 后 å 前 前 å å 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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